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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更新时间:2015-04-15 14:27:00点击次数:95540次

   

保定市统计局

2014年5月20日

2013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上下紧紧围绕打造环京津地区新的发展增长极,以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创新驱动、科学发展为统揽,积极应对宏观经济环境诸多不利影响,扎实推进稳增长、调结构、攻重点、抓改革、惠民生、优环境各项工作,全市经济保持平稳发展,社会事业取得全面进步,为推动跨越式发展、实现打造环京津增长极的新突破提供了坚强保障。

一、综合

初步核算,全年全市完成生产总值2650.6亿元,比上年增长9.0%。其中,第一产业完成增加值342.9亿元,增长3.5%;第二产业完成增加值1456.9亿元,增长10.6%;第三产业完成增加值850.8亿元,增长8.4%。三次产业结构为12.9:55.0:32.1。人均生产总值25982元,比上年增长8.3%。

全市民营经济完成增加值1805.6亿元,比上年增长9.8%,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为68.1%,比上年提高0.3个百分点;实缴税金259.7亿元,比上年增长17.9%,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为80.0%,比上年提高3.2个百分点;从业人员272.7万人,比上年增长3.8%,占全社会二、三产业从业人员的比重为87.4%,比上年提高1.1个百分点。

全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累计同比上涨2.7%,其中,食品价格上涨7.1%;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指数(PPI)累计同比下降1.0%;固定资产投资总指数累计同比上涨0.5%。

 

表1  2013年居民消费价格比上年涨跌幅度

指  标

比上年增长(%)

居民消费价格

2.7

其中:食品

7.1

烟酒及用品

0.0

衣着

0.8

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

0.9

医疗保健和个人用品

0.6

交通和通信

0.0

娱乐教育文化用品及服务

0.1

居住

0.7

 

二、农业

全年粮食播种面积1224.5万亩,粮食总产量524.5万吨。其中,夏粮总产量220.2万吨;秋粮总产量304.3万吨。粮食亩产428公斤。

全年蔬菜播种面积186.4万亩,比上年增长0.8%,总产量704万吨,比上年增长3.3%。其中,设施蔬菜播种面积32.0万亩,总产量116.8万吨,占全部蔬菜产量的16.6%。

全年瓜果类播种面积33.5万亩,比上年下降0.8%,总产量111.2万吨,比上年增长2.6%。其中,设施瓜果类播种面积19.95万亩,总产量67.3万吨,占全部瓜果类产量的60%。

全年肉类总产量55.4万吨,比上年增长1.9%。其中,猪肉产量40.3万吨,比上年增长2.1%;牛肉产量3.6万吨,比上年下降3.4%;羊肉产量3.3万吨,比上年增长2.3%。年末生猪存栏355.9万头,比上年增长4.8%,生猪出栏529.4万头,比上年增长1.6%。奶产量59万吨,比上年下降1.2%;禽蛋产量35万吨,比上年增长1.1%。

农业产业化经营率达到64.2%。

三、工业和建筑业

全年全部工业完成增加值1239.3亿元,比上年增长11.5%。规模以上工业完成增加值1004.7亿元,比上年增长11.4%。规模以上工业中,分登记注册类型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完成增加值147.0亿元,比上年增长11.5%;股份制企业完成增加值856.1亿元,比上年增长12.8%;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完成增加值32.0亿元,比上年增长8.1%。分轻重工业看,重工业完成增加值635.0亿元,比上年增长14.3%;轻工业完成增加值369.6亿元,比上年增长6.8%。

规模以上工业中,装备制造业完成增加值366.3亿元,比上年增长15.4%。大中型企业完成增加值535.5亿元,比上年增长9.3%。汽车、新能源、纺织、食品和建材五大主导行业完成增加值540.4亿元,比上年增长16.2%。其中,汽车及零部件业完成增加值241.6亿元,比上年增长23.4%;新能源及输变电业完成增加值44.9亿元,比上年下降8.2%;纺织服装业完成增加值170.9亿元,比上年增长12.6%;食品业完成增加值69.4亿元,比上年增长13.4%;建材业完成增加值31.1亿元,比上年增长17.4%。六大高耗能行业完成增加值110.8亿元,比上年增长5.5%。其中,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完成增加值46.6亿元,比上年增长13.7%;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完成增加值28.9亿元,比上年增长21.2%;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完成增加值17.5亿元,比上年下降21.2%;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完成增加值16.2亿元,比上年下降0.9%;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完成增加值1.3亿元,比上年增长33.7%。高新技术产业完成增加值328.1亿元,比上年增长14.8%。

 

表2  2013年主要工业产品产量及增速

产品名称

单 位

产 量

比上年增长(%)

发电量

亿千瓦小时

71.3

93.1

白酒(折65度,商品量)

万千升

7.3

9.0

卷烟

亿支

140

2.7

化学纤维

万吨

0.4

-55.6

万吨

18.2

9.0

亿米

13

11.2

服装

万件

7326.8

-7.9

纸制品

万吨

117.5

-7.3

塑料制品

万吨

58.5

5.8

水泥

万吨

717.2

3.6

汽车

万辆

82.2

19.5

铅酸蓄电池

万千伏安时

1448

3.8

变压器

万千伏安

13388.9

29.2

乳制品

万吨

7.7

5.5

钢材

万吨

45.9

-19.8

 

全年规模以上工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3980.0亿元,比上年增长10.2%;实现税金148.8亿元,比上年增长15.7%;实现利润总额206.9亿元,比上年增长14.4%。

全年全市建筑业完成增加值217.6亿元,比上年增长5.6%。全市具有资质等级的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256个,完成总产值1010.0亿元,比上年增长13.3%;实现利润30.5亿元,比上年增长23.1%;房屋建筑施工面积7076.6万平方米,比上年增长4.9%;房屋建筑竣工面积2809.7万平方米,比上年增长8.1%。

四、固定资产投资

全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2000.1亿元,比上年增长9.3%。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完成1905.5亿元,比上年增长9.6%,其中,建设项目投资完成1613.5亿元,比上年增长13.3%。

在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中,第一产业完成投资53.5亿元,比上年增长12.6%;第二产业完成投资884.1亿元,比上年增长3.0%,其中,工业完成投资883.6亿元,比上年增长3.3%,工业技改完成投资479.8亿元,比上年增长16.6%;第三产业完成投资967.9亿元,比上年下降0.7%。

全年亿元以上施工项目达到602个,完成投资1381.9亿元,比上年增长19.8%。

表3  2013年分行业建设项目投资及其比重

                                  单位:亿元、%

行业

总量

占建设项目投资比重

建设项目投资

1613.5

-

农、林、牧、渔业

55.1

3.4

采矿业

21.8

1.4

制造业

828.3

51.3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33.5

2.1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19.2

7.4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0.3

0.0

批发和零售业

95.7

5.9

住宿和餐饮业

40.6

2.5

房地产业

121.8

7.5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4.7

1.5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9.0

1.8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39.4

8.6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0.9

0.1

教育

6.6

0.4

卫生和社会工作

31.6

2.0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51.1

3.2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13.2

0.8

   

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360家,完成投资292.0亿元,比上年下降7.3%,其中,商品住宅完成投资259.1亿元,比上年下降5.6%。

表4  2013年房地产开发和销售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指标

单位

总量

比上年增长(%)

房地产开发投资

亿  元

292.0

-7.3

其中:商品住宅

亿  元

259.1

-5.6

房屋施工面积

万平方米

2868.2

0.1

商品房销售面积

万平方米

300.7

-22.8

其中:商品住宅

 

万平方米

290.8

-14.9

资金来源总计

亿  元

415.9

7.1

其中:国内贷款

亿  元

41.3

45.2

企业自筹

亿  元

217.7

-11.5

 

    五、国内贸易

    全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实现1220.5亿元,比上年增长13.8%,其中,限额以上单位消费品零售额实现340.7亿元,比上年增长10.6%。分地域看,城镇市场零售额实现955.9亿元,比上年增长14.0%;乡村市场零售额实现264.6亿元,比上年增长13.2%。分行业看,批发业零售额实现154.2亿元,比上年增长17.7%;零售业零售额实现938.5亿元,比上年增长13.6%;住宿业零售额实现9.7亿元,比上年增长1.2%;餐饮业零售额实现104.0亿元,比上年增长10.8%。分类别看,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单位中,粮油食品饮料和烟酒类、服装鞋帽、家用电器和音像制品、石油及制品、汽车五大类商品零售额实现275.4亿元,占全市限额以上单位批发零售业零售额的比重达到84.1%。

六、对外经济

全年进出口总值完成51.8亿美元,比上年下降11.6%。其中,出口总值40.4亿美元,比上年下降10.9%;进口总值11.3亿美元,比上年下降14.1%。主要出口产品中,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等设备出口12.1亿美元,比上年下降23.8%;车辆、船舶及有关运输设备出口8.0亿美元,比上年下降24.0%;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出口10.4亿美元,比上年增长8.1%;贱金属及其制品出口3.5亿美元,比上年下降14.5%;皮毛及其制品出口2.2亿美元,比上年增长39.3%。

表5  2013年进出口情况

                               单位:亿美元、%

指标

总量

比上年增长

进出口总值

51.8

-11.6

其中:出口

40.4

-10.9

进口

11.3

-14.1

主要出口国家和地区

-

-

其中:美  国

4.6

6.3

俄罗斯

3.5

-7.0

德  国

2.3

-52.8

日  本

2.2

61.4

印  度

2.0

13.5

全年实际利用外资6.24亿美元,比上年增长36.7%,其中,外商直接投资6.20亿美元,比上年增长36.6%。在外商直接投资中,制造业利用外资6.03亿美元,占比重为97.3%。全年新注册三资企业15户,总投资1.7亿美元。

表6  2013年分行业外商直接投资及增速


行  业

投产企业数(个)

外商直接投资(万美元)

比上年增长(%)

外商直接投资

306

61991

36.6

其中:采矿业

3

251

412.2

 

制造业

253

60260

38.8

电力、热力、燃气及

水生产和供应业

11

512

 

批发和零售业

4

7

-30.0

住宿和餐饮业

6

16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

314

3825.0



全年引进省外资金626.8亿元,比上年增长27.1%;引进省外技术552项,比上年下降24.4%;引进省外人才1.2万人,比上年增长3.6%。

七、交通、邮电和旅游

全年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完成增加值105.7亿元,比上年增长7.8%。

全年货物运输总量2.6亿吨,比上年增长18.8%;货物运输周转量969.1亿吨公里,比上年增长13.0%。旅客运输总量1.4亿人,比上年下降8.9%;旅客运输周转量93.3亿人公里,比上年增长0.6%。全市营运车辆18.3万辆,比上年增长23.3%,其中,货运17.7万辆,比上年增长24.4%;客运5265辆,比上年下降5.6%。全年汽车保有量195万辆,其中,小型汽车113.3万辆,本年新注册23.9万辆。

全年完成邮电业务收入68.5亿元,比上年增长9.4%,其中,邮政业务收入4.2亿元,比上年增长30.0%,电信业务收入64.3亿元,比上年增长8.3%。年末拥有固定电话用户147.6万户。年末拥有移动电话用户967.3万户,其中3G移动电话用户247.2万户。互联网接入用户数达148.9万户,比上年增加17.2万户。

全市共有A级名胜风景区35个,其中4A级以上景区13个。星级饭店55家。国内游客4746.1万人次,比上年增长19.0%,创收316.8亿元,比上年增长28.9%;国际游客13.7万人次,比上年增长6.6%,外汇收入3180.7万美元,比上年增长6.6%。4A级以上景区接待游客707.2万人次,总收入1.7亿元。

八、财政、金融和保险业

全年全部财政收入完成324.8亿元,比上年增长13.1%,其中,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完成167.0亿元,比上年增长13.9%。公共财政预算支出452.2亿元,比上年增长17.9%。

年末全市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4106.9亿元,比年初增长16.7%。其中,人民币存款余额4092.0亿元,比年初增长16.7%;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2797.2亿元,比年初增长13.7%。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1785.3亿元,比年初增长18.2%。其中,中长期贷款余额1028.2亿元,比年初增长14.4%;短期贷款余额681.6亿元,比年初增长17.2%。

表7  2013年金融机构本外币存贷款及增速

                                  单位:亿元、%

指标

年末数

比年初增长

各项存款

4106.9

16.7

企事业单位存款

1196.3

22.6

储蓄存款

2797.2

13.7

各项贷款

1785.3

18.2

其中:中长期贷款

1028.2

14.4

短期贷款

681.6

17.2

 

年末全市共有保险公司44家,其中,财产保险公司21家,人寿保险公司23家。在岗保险营销员2.98万人。保险业保费收入104.1亿元,其中,财产保费收入33.3亿元,寿险保费收入(包括储金)70.8亿元。支付各类赔款及给付36.9亿元,其中,财产险赔款16.2亿元,寿险保费给付(包括储金)20.7亿元。

九、教育、科技、文化和体育

全年研究生招生2762人,在校研究生7791人。全市普通高等学校16所,在校学生25.9万人。中等职业教育学校76所,在校学生10.0万人。普通中学401所,在校学生43.1万人,小学1925所,在校学生78.3万人。学龄儿童入学率100%,九年义务教育完成率93.7%,高中阶段毛入学率89%。特殊教育招生189人,在校生1257人。幼儿园在园幼儿34.4万人。

年末全市共有院士工作站13家,拥有院士47人,博士专家1435人。全市共有研究所5所,其中,国家级1所,省级4所。重点实验室24家,其中,国家级2家,省级13家。企业工程技术中心92家,其中,国家级2家,省级22家。全市取得省级科技成果302项;推广省级以上科技成果18项,新产品开发项目107项;申请专利4837项,授权专利3267项;年末技术合同成交额6.2亿元;有29个项目获省级科技奖励,其中,科技进步奖27项,自然科学奖1项,国际合作奖1项。

全市拥有剧场、影剧院35个,群众艺术馆2个,群众文化馆22个;乡镇(街道)文化站(不含市区)306个;公共文化设施7256个。全年组织文化活动8.1万次。公共图书馆21个,总藏书量191.8万册,其中,市级图书馆1个,藏书量75.3万册。电视台12座,广播电视台20座,广播电台13座,有线电视用户91.4万户,有线数字电视用户77.5万户。有线电视入户率25%,电视综合人口覆盖率98.5%,广播综合人口覆盖率98.7%。

全市共有体育场馆10个,其中,市区2个。全年举办市级以上各类比赛活动6次;全民健身活动80次,参加人数110万人。全市国家二级裁判128人,国家二级运动员324人。全年共获省级以上奖牌344枚,其中,金牌114枚,银牌100枚,铜牌130枚。

十、卫生和社会服务

年末全市共有卫生机构78个,其中,妇幼保健院25个。医疗机构10917个,其中,医院122个,卫生院290个,村卫生室、诊所10546个。卫生技术人员(含乡医)4.2万人,其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1.9万人,注册护士1.3万人,药师0.2万人,技师0.2万人。医疗卫生机构床位3.6万张,其中,医院、卫生院3.2万张。农村有医疗点的村数占总村数的100%。社区医疗卫生覆盖率达99%。

全年全市有30.7万人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其中,农村24.2万人。农村居民得到五保救济人数2.9万人。国家抚恤、补助优抚人数8万人,其中,定期补助7.1万人,定期抚恤0.2万人,伤残补助0.7万人。社会救济人数66.6万人。年末全市各种社会福利收养性单位103所,床位2.1万张,收养各类人员0.8万人。社会福利院3个,床位1190张。

十一、人口、人民生活和社会保障

年末全市常住人口为1022.9万人,比上年增加5.6万人,其中,城镇人口为439.1万人,占常住人口比重为42.9%,比上年末提高1.4个百分点。出生率为13.46‰,死亡率为6.87‰,自然增长率为6.59‰。

全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181元,比上年增长11.2%。农民人均纯收入8675元,比上年增长13.2%。

年末全市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562.6万人,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数为79.1万人,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人数为483.6万人。企业离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1673元。职工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100%。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188.8万人,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96.1万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92.7万人。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为48.6万人。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为69.6万人。参加生育保险的人数为59.7万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数为734.8万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98%,报销医疗费24.6亿元,2209万人次受益。

十二、资源、环境和安全生产

全市土地资源总量为209.0万公顷,其中,耕地72.0万公顷。全市共发现77种矿产资源,已探明储量59种,开发利用45种,主要矿种有:煤、铁、金、铜、铅、锌、铝、花岗岩、大理石、石灰石、陶瓷原料等金属及非金属矿产。

全市污水处理厂36个,设计日处理能力117.3万吨。年末全市共有省级自然保护区5个,面积达13.6万公顷。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0.82%,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8.55平方米。

全年单位GDP能耗1.009吨标准煤/万元,比上年降低5.23%。全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0.808吨标准煤/万元,比上年降低2.5%。

全年生产经营性安全生产事故609件,比上年下降11.6%,生产经营安全生产事故死亡97人,比上年下降9.4%,亿元GDP安全生产事故死亡0.09人。全年交通事故697起,造成死亡237人,造成经济损失达323.1万元。

注释:

1、本公报2013年部分数据为快报数。

2、公报中生产总值、各产业、各行业增加值按现行价格计算,增长速度按可比价格计算。

3、公报中主要经济社会指标均不含定州市数据。

4、2012年起,国家统计局执行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工业行业大类由原来的39个调整为41个,固定资产投资行业分类也按新的标准进行了调整。

5、房地产业投资除房地产开发投资外,还包括建设单位自建房屋以及物业管理、中介服务和其他房地产投资。

 

 

        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总体工作方案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总体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9月14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省委省政府《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要求,加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建设生态文明城市为目标,通过加大产业转型升级和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实施分散燃煤锅炉替代改造、加强重点行业企业污染治理、机动车污染防治、治理扬尘污染、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等措施,对大气环境进行全方位综合整治,着力解决以PM2.5为重点的大气环境污染问题,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的目标。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大气污染综合整治措施,到2017年全市大气污染物细颗粒物(PM2.5)浓度比2012年下降33%,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大幅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大幅度减少,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再用5年或更长时间,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得到全面改善。

三、工作重点

(一)淘汰分散燃煤锅炉,下大力治理燃煤污染

1.加快市区分散燃煤采暖锅炉替代改造。大力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和天然气采暖,建设完善热网、气网工程,以集中供热、天然气、电力、地热等清洁能源替代改造分散燃煤采暖锅炉。制定市区建成区509台燃煤采暖锅炉"一炉一策"替代改造方案,引进、研究、开发新型采暖技术,确保三年争取两年完成替代改造任务。2017年底前,完成市区35蒸吨及以下燃煤采暖锅炉的替代改造。

责任单位:市公用事业局、市环保局、市科技局,三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2.全面淘汰市区工业和经营性燃煤锅炉。2015年底前淘汰市区建成区内10蒸吨及以下工业企业燃煤锅炉,2017年底前全部淘汰市区35蒸吨及以下工业企业燃煤锅炉,进行集中供热或清洁能源改造。2013年底前全部取缔市区建成区小洗浴、小旅馆、小餐饮、小经营部等未经环保审批的经营性燃煤锅炉,2015年前改造完成所有经营性锅炉。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环保局,三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3.加快市区周边县燃煤锅炉淘汰。满城、清苑、徐水、安新四县与市区同步,2015年底前完成县城建成区内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的替代改造工作,2017年底前淘汰县城建成区内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责任单位:满城、清苑、徐水、安新县政府,市环保局

4.加快其它县(市)燃煤锅炉淘汰。2017年底前其它县(市)基本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在供热供气管网覆盖不到的地区,改用电力、新能源或洁净煤等清洁能源。

责任单位:有关县(市)政府,白沟新城管委会,市环保局

5.深化燃煤锅炉(设施)污染治理。对纳入淘汰范围的燃煤设施,在淘汰之前必须燃用低硫份、低灰份的燃煤或焦炭,同时进一步加强污染治理和环境监管,确保达标排放。严禁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及冒黑烟现象发生。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用事业局、市质监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6.严格审批新建燃煤锅炉。市区建成区禁止新建燃煤锅炉,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企业集聚区,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的办法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其它地区禁止新建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责任单位:有关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二)深化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减少污染物排放

7.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设施建设。电厂燃煤机组、钢铁企业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有色金属冶炼企业都要安装脱硫设施,未进行清洁能源替代的燃煤锅炉(20蒸吨及以上)全部实施脱硫改造。除循环硫化床锅炉外,所有电厂燃煤机组都要安装脱硝设施。所有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及脱硝设施建设。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有关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8.强化工业烟尘治理。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火电、钢铁、水泥等行业和未淘汰燃煤锅炉的除尘设施升级改造,确保颗粒物排放达到新标准和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有关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9.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2013年底前基本完成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工作。进一步完善乐凯胶片、中航惠腾、长城汽车、中兴汽车、天威英利等重点企业现有治理设施,不断提高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要求,确保达到污染治理效果。对天威线材、天鹅化纤、六九硅业等治理无望的企业实施关停搬迁。2013年完成挥发性有机物基础数据调查工作,2017年底前开展有机化工、医药、表面涂装、塑料制品、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加强扬尘污染控制,深化面源污染管理

10.强化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监管。加强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扬尘监管,推进绿色施工,建设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全封闭围挡墙,严禁开敞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作业区、生活区必须进行地面硬化,进出口设置车辆冲洗装置,物料堆场做到密闭、覆盖。对重点建筑施工现场安装摄像头,实施在线监管。将施工扬尘控制纳入建筑企业信用档案,作为招投标的重要依据。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公用事业局

11.加强城市道路扬尘监管。散体物料、垃圾、污泥运输车辆必须按要求密闭、覆盖,杜绝扬撒遗漏现象。到2015年底市区渣土运输车辆全部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洗扫,采取低尘保洁作业方式,降低道路扬尘。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公用事业局、市财政局,三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12.实施城市环境容貌整治。彻底解决市区范围内散体物料、建筑垃圾、生活垃圾乱堆乱放、随意倾倒等问题。对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已征待建地带裸露地面进行硬化、绿化或覆盖。加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穿城铁路和高速公路两侧及进出口、高铁东站、保定火车站、三丰路、南二环等重点区域的环境整治,及时修复市区建成区内破损路面。划定货运车辆市区限行区及限行时段。严禁焚烧垃圾、落叶等废弃物。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公用事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园林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三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13.严格治理餐饮业油烟污染。2013年底前市区及清苑、满城、安新、徐水4县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2017年,其它县(市)城区及白沟新城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净化型家用抽油烟机。城区严格控制违规露天烧烤。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4.加强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加强农村面源污染综合整治,改造和提升农村面貌。推广使用绿色长效缓释化肥,提高化肥使用效益,有效抑制农业化肥施用过程中氨的排放。选用高效低残留农药,有效减少环境污染。全面禁止农作物秸秆焚烧。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农业局、市环保局

15.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结合城市发展和工业布局调整,通过推进道路绿化、办公居住区绿化、空间立体绿化、房前屋后绿化、农村庭院绿化等措施,提高城市及周边绿化水平,增强环境自净能力,打造绿色生态保护屏障。对城市绿化带进行下沉式改造,突出解决泥土外溢问题。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市林业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强化机动车污染治理,有效降低污染总量

16.加强城市交通管理,建设城市绿色交通体系。实施城市公交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大力发展城市公交系统,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推广智能化交通管理,提高机动车通行效率,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鼓励绿色出行方式,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公用事业局、市园林局

17.提升燃油品质。按照全省统一部署,2013年底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2014年底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2015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车用汽、柴油行为。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质监局、市工商局

18.控制城市机动车保有量。根据城市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机动车保有量过快增长,确保增速不高于全省水平。2015年和2017年,全市机动车保有量均控制在省定指标之内。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局

19.扩大黄标车限行区域,落实限行措施。从2013年11月份开始,市区建成区全面实施黄标车限行,设立限行标识,严格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杜绝以罚代管现象。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

20.加速淘汰黄标车。加快黄标车淘汰进程,严格执行老旧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强化营运车辆强制报废的有效管理和监管,提前淘汰机关事业单位黄标车,2013年淘汰黄标车9.4万辆,到2015年底提前淘汰全部黄标车。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

21.加强机动车辆环保管理。全面推进机动车环保检验和环保标志核发工作,到2015年,环保标志发放率达到85%以上。加强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不达标车辆和达到黄标车淘汰控制年限的车辆不得发放环保合格标志,不予进行车辆安全年度检验,不得上路行驶。严格外地转入车辆的环境监管,转入车辆应满足我市现行机动车排放标准和要求。强化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控制,对不达标车辆强制安装尾气净化装置。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公用事业局

22.大力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在公交、出租、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率先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采取直接上牌、财政补贴等措施,鼓励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财政局

(五)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23.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按照省产业准入目录要求,严把新建项目产业政策关,不再审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和炼焦、有色金属冶炼、电石、铁合金等新增产能项目。新、扩、改建项目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环保局

24.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按照省《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和《产业结构调理指导目录(2011年修正本)》规定,采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必要手段,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到2014年,提前一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

25.压缩过剩产能。加大环保、能耗、安全执法处罚力度,建立以严格节能环保标准促进"两高"行业过剩产能的退出机制,发挥优强企业对行业发展的主导作用,通过跨地区、跨所有制的企业兼并重组,压缩过剩产能。各地、各部门严禁核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坚决停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不准开工和立即停止建设,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

(六)县乡村三级联动,加强土小企业综合整治

26.开展小塑料专项整治。按照国家三部委有关规定要求,对全市尤其是顺平、望都、清苑、满城等县小塑料企业聚集区进行重点整治,采取清理、关停等有效措施,进行全面整治和规范。对规模小、达不到环保要求的一律取缔,对技术先进并符合规模要求的入园进区,加以规范和提高。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工商局、保定供电公司

27.开展小矿山、小灰窑专项整治。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对山区县和城市周边及高速公路、交通干道两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可视范围内的小矿山、砂石料加工企业全部取缔。对其它不符合要求的矿山开采和加工企业进行停产整顿,达到够规模、有手续、达标排放的方可生产。对治理无望的企业坚决关停取缔。

责任单位:有关县(市)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保定供电公司、市工商局

28.开展小熔炼、小铸造行业专项整治。对安新、清苑、满城、南市区等重点区域加强监管,对非法反弹生产的下重拳,出狠手,彻底取缔。按照熔炼、铸造企业验收标准,规范企业排污行为,对达不到验收标准的企业坚决淘汰。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工商局、保定供电公司

(七)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强化清洁能源供应

29.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完成节能降耗指标,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通过提高接受外输电比例、增加天然气供应、加大非化石能源利用强度等措施逐步替代燃煤。到2017年,煤炭消费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较2012年明显降低,完成省定原煤净削减目标。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30.禁止新建项目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耗煤建设项目必须实行煤炭减量替代。除热电联产项目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31.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加大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制天然气和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的供应和推广力度,逐步提高城市清洁能源使用比重,到2015年和2017年,清洁能源使用率分别达到省定目标要求。优化天然气使用结构,新增天然气优先用于居民用气、生产生活锅炉、工业窑炉及燃煤自备电站的清洁能源替代。推广利用煤制天然气,积极争取过境煤制天然气管道在我市预留接口,最大限度地争取天然气用气指标。到2017年,现有工业企业燃煤设施全部改用天然气或由周边电厂供汽供电,基本完成燃煤锅炉、窑炉、自备电站的天然气替代改造任务。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2.推进煤炭清洁利用。加快现有煤矿建设改造,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新建煤矿必须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到2017年底,原煤入洗率达到70%以上。研究出台煤炭质量管理的有效办法,保定市辖区严禁购进、销售、使用高灰份、高硫份劣质燃煤。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

33.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域。2013年底前,完成保定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域划定工作,禁燃区面积不低于建成区面积的80%,并向社会公开。适时扩大城市禁燃区范围,逐步由市区建成区向近郊扩展。结合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通过政策补偿、峰谷电价、季节性电价、阶梯电价、调峰电价等措施,逐步以天然气或电力替代燃煤。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保定供电公司,有关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34.削减农村炊事、采暖用煤。结合全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要求,加大罐装液化气和可再生能源供应,推广使用洁净煤、型煤、生物质能,鼓励开发利用太阳能、地热等清洁能源,对农村炊事、采暖和设施农业燃煤装置和设备进行改造提升,到2017年,全市平原县(市)和有条件的山区县,建立全封闭、覆盖所有乡镇的洁净煤供应网络,洁净煤使用率达到90%以上。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农业局、市科技局

35.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能(产值)能耗必须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36.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热电冷联供等技术和装备。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7.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和建筑节能改造。加快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新建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建筑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到2017年完成80%具备改造价值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八)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38.调整生产力布局。按照城市功能区划要求,合理确定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重大项目原则上布置在开发区。加强产业政策在产业转移过程中的引导和约束作用,严格控制在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建设"两高"项目。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局

39.严格节能环保准入。所有新、扩、改建项目,必须全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加强对各类产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对国家确定的产能过剩行业未进行规划环评的,原则上不受理具体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和贷款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对违规建设的依法进行处罚。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安监局、市公用事业局、市金融办、保定供电公司

40.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健全重点行业准入条件,公布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并实行动态管理。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市发改、工信、环保、工商等部门建立联合准入机制,在重点行业立项、技改、环评审批中严把节能环保准入关。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工信局、市工商局

41.实行重点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新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企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达不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企业,限期治理、关停取缔。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工商局

42.优化城市空间布局。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强化城市空间管制和绿地控制,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城市新区设立,严禁随意调整和修改城市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发改委、市园林局、市林业局

43.推进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结合压减过剩产能、节能减排和企业兼并重组,有序推进城市主城区钢铁、化工、造纸、涉铅等重污染企业和排放异味企业搬迁改造,到2017年,完成市区8家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工作。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环保局,有关区政府

(九)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44.强化科技研发和推广。积极参与省重点城市细颗粒物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与管理技术研究,深入研究我市城市细颗粒物、臭氧、灰霾的主要来源和成因,制定控制优化方案,为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提供技术支撑。围绕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工作,加强污染治理技术和新能源开发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加强与周边地区的合作,学习借鉴先进经验,交流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科技局

45.全面推进清洁生产。强化源头污染预防,针对节能减排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生产技术改造。到2017年,钢铁、水泥、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

46.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聚集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阶梯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交换综合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在传统产业比较集中的高阳等县,推行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试点县建设。推动水泥、钢铁等工业窑炉、高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大力发展机电产品再制造,推进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加快发展。到2017年底,规模以上企业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以上;50%以上各类国家级园区和30%以上的各类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主要有色金属品种及钢铁循环再生比重达到40%以上。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有关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7.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大力推广节能环保装备和产品,扩大新能源汽车、光伏发电、地源热泵和新能源装备国内消费市场,积极培育节能环保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有效推动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产业。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环保局

(十)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48.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体系。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市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按省要求成立保定市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市环保部门与气象部门合作,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2013年10月底前,完成保定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政府应急办

49.制定完善环境应急预案。2013年10月底前,制定和完善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应急组织机构、职责、预警预报及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政府应急办

50.及时采取应急措施。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按不同污染等级采取企业限产停产、机动车管制、施工场地停止扬尘作业、中小学校停课及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

责任单位:市政府应急办、市环保局、市政府有关部门

四、保障措施

5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市长任组长,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各一名主管副职任副组长,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统筹研究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调整、能源消费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重点行业治理、清洁技术改造等重大问题;制定考核评估办法,指导协调各地各单位落实实施方案;统一部署区域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产业能源控制、污染减排、机动车管理、农业面源和矿山污染整治、城市综合整治、资金保障、监督监察、绩效考核9个工作组,分别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各工作组办公室设在相应职能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由相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成立相应组织机构,抓好工作落实。

52.建立工作机制。建立由市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推进的大气污染防控的工作机制。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贸易、科技、投资政策,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

53.明确责任分工。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内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是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的责任主体。各地要根据省、市统一部署及控制目标要求,制定本地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确定工作重点和目标任务,完善政策措施,并向社会公开。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的指导和监督,统一协调监管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建立省内周边地区城市联防联控机制,组织开展大气环境监测、科研,削减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会同监察、组织部门制定监督考核奖惩办法并组织实施。发改部门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优化产业布局调整,加大清洁能源利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工信部门负责制定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并组织实施,实施市区工业燃煤锅炉淘汰和清洁能源替代改造,加快重污染企业搬迁。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制定有效控制机动车增长的措施办法,落实黄标车限行管理,加快黄标车、老旧机动车的淘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公用事业部门负责推进城市取暖燃煤锅炉淘汰改造和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住建部门负责城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房屋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园林部门负责城市绿化。商务部门负责推动油气回收治理、油品升级,配合做好黄标车、老旧机动车淘汰工作。质监部门重点抓好煤质检测和监管,严禁不符合要求的煤炭入市销售使用。国土部门负责推进矿山绿化和生态修复,整治和规范采矿、采石行为。财政部门加大资金投入,完善财税补贴激励政策。科技部门负责强化环保科技研发和先进技术推广。林业部门负责加强城市周边生态林建设。农业部门负责农业生产大气污染防治及秸秆等新能源利用。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纪律监察。组织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环保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宣传部门负责把大气污染防治作为宣传重点,在"两报一台"开辟专栏,引导公众遵守文明环保的行为准则。

 

54.制定专项落实方案。各牵头部门要研究制定专项落实方案,协调有关部门抓好工作落实。各有关责任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制定本部门工作落实方案,要明确任务目标和完成时限,确保责任明确,部署到位,按时完成。

55.加大资金投入。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财政投入,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和各类援助项目和贷款项目支持,要加快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进程,拓宽社会融资渠道,引导和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环保事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行管理市场化,构建多元化投入的新模式。

56.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启动“智慧环保”建设,构建全市环境要素齐全、基础数据完备、应用系统互联、各类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控平台,提升综合监管能力和水平。各级公安机关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要设置独立的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加大环境监测、监察能力建设力度,充实执法力量,增加执法投入,提高执法装备能力。

57.加强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能力建设。2013年底前,完成6个重点县(市)空气六项污染物自动监测站建设,实现省级联网。其它县(市)2014年6月底前完成建设任务。2014年底前完成重点污染企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在线监测能力建设,并实现与省、市联网。加强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能力建设。

按省要求加快建设机动车排污监控管理机构,建设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加大环境监测、信息、应急、监察、科研、宣教等能力建设力度,到2015年,市、县两级环境监测、环境信息、环境监察执法、宣教等能力全部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

58.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创新环境监管机制,强化地方政府环境管理主体责任,市、县、乡(镇)层层签订责任状,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环境监管模式。环保、监察、发改、工信、公安等部门要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明确重点,加大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依法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9.严格考核评估。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细颗粒物控制目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构建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制定考核办法,每年初对各县(市、区)、开发区上年度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2015年进行中期评估,2017年进行终期考核。考核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县(市、区)、开发区,由环保部门会同监察、组织部门进行约谈,督促提出整改意见。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导致不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对当地及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能评限批。

60.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大气环境保护,遵守文明环保的行为准则。积极开展以防治细颗粒物污染为重点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各县(市、区)和开发区,要建立污染有奖举报制度,落实奖励资金,鼓励公众监督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积极推进绿色学校、绿色企业、绿色社区、绿色家庭创建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生态环境公益活动,发展壮大志愿者队伍,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生产生活方式,引导公众绿色出行,积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注:智慧环保——利用物联网技术建立环境监测网络,实时采集环境信息,达到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智能远程监控的目的。)


 

            保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13年8月7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一、为加强政府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设,全面提高工作效能,第十四届全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保定市人民政府,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指示及市委的决定,贯彻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充分发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的作用,确保政令畅通;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四、市政府工作的目标是,牢牢把握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创新驱动、科学发展的总要求,深入建设京畿强市、善美保定,加快重返全省第一方阵步伐,全力打造环京津地区新的发展增长极,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努力奋斗。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碰头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参加外事等方面的活动。

九、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机关日常工作。

十、市长出国(境)访问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

十一、市政府各委员会、各局、各办公室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不得因部门利益而降低办事效率、影响发展环境和工作全局。

第三章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三、贯彻落实国家经济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全市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四、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维护全市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

十五、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六、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七、坚持突出抓发展,重点抓项目,建立健全重点项目建设考核管理工作机制,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狠抓重点项目建设,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

十八、每年《政府工作报告》经市人代会审议通过后,由市政府办公厅制定《政府工作报告落实方案》,形成一套完备的责任体系和工作落实机制。

第四章坚持依法行政

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二十、市政府凡涉及法律、法规的重大决策和事务,应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凡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一、市政府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行政措施、决定和规范性文件。拟订、修订与公众权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草案,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原则上都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市政府法制机构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市政府决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上级规章及市政府的决定、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审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或市政府决定以及规定不适当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者由市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二十三、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二十四、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机关标准化、制度化建设,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六、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全市预算,重大规划,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地方和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等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七、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下级政府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严格按照《保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操作。

严格落实市政府《防范重大决策廉政风险若干规定》,在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八、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并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落实。

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三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一、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二、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三、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自觉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三十八、严格执行工作不落实责任记录备案制度。市政府对各级各部门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交办事项落实不力、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等问题,按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并记录备案。

第八章会议制度

三十九、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碰头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严格执行会议出勤记录备案制度。

四十、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及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各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以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工作情况。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如工作需要,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决定,可随时召开。

四十一、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的贯彻落实意见;

(三)讨论通过向省政府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通过需报请市委决定的重要事项、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和提请审议的议案、市政协的重要建议案;

(五)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和下发的重要文件;

(六)听取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七)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和开发区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八)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必要时由市长决定可随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实行市政府常务会议旁听制度,邀请市人大、市政协有关领导列席会议,推进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副市长、秘书长因故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须向市长或主持会议的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除出席上级召开的会议、出访、外地出差及健康等原因,不得请假。因上述原因不能列席会议,须按规定请假,准假后可安排其他负责同志代为列席。

四十二、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有关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副市长召集并主持,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相关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三、市长碰头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并主持,通报市政府重要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协调有关工作落实事宜。

市长碰头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市长决定可随时召开。视情况可安排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列席会议。

四十四、专题会议由副市长受市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研究、协调和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

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可安排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五、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市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由市政府办公厅汇总报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批印。

上会议题必须事先协调或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意见协商不一致的,原则上不上会。会议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会议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厅审核把关,文件和议题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需要进行报道的,新闻稿须经市政府秘书长审定,如有必要报请市长审定。

四十七、严格会议保密制度。凡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一律不准外泄扩散,需传达贯彻时,以会议纪要为准。

四十八、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常委会召开有关会议,需副市长列席会议的,由市长确定。

四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会议的年度计划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凡未列入计划的,一般不得召开;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决定召开的,须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同意,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批准。市政府召开会议,一般只开到县(市、区)级。市政府各部门部署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会议。

五十、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次。拟在下一年度召开的全市性会议,要于本年度12月中旬以前将会议方案报市政府办公厅审批。需要临时召开全市性会议,要提前报市政府办公厅审批。

五十一、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一般不邀请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出席,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市政府综合部门召开全市性工作会议,确需邀请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出席,须报市政府批准,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批;邀请分管副市长出席会议,须报市长批准。

五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提倡打捆召开一揽子会,尽量压缩会议时间,减少会议人员。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要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公文审批

五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河北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退回原报文单位。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向市政府报送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市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经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主动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市政府决定。

五十四、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其他市政府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五十五、市政府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等,由市长签发。市政府发布的决定等规范性文件,人员任免及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发。

五十六、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内容属全面性、综合性的重要文件,经分管副秘书长、主管公文把关的副秘书长审核,报秘书长阅审后,由市长签发;内容属行业性、业务性文件,经分管副秘书长、主管公文把关的副秘书长审核,报秘书长阅审后,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经分管副秘书长、主管公文把关的副秘书长审核,属市政府办公厅职权范围内的,由秘书长或报秘书长同意后分管副秘书长签发;转发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和开发区的文件,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后秘书长签发,涉及重大问题的,报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

市政府各部门不得向下级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确需下级政府执行的,应当请示市政府同意,由市政府批转或者由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厅转发。

五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碰头会议纪要,经分管副秘书长、主管公文把关的副秘书长审核,报秘书长阅审后,由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经参加会议的副秘书长、主管公文把关的副秘书长审核,报秘书长阅审后,由主持会议的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五十八、经市政府决策会议原则通过,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由起草部门进行修改,经分管相关业务的副秘书长、主管公文把关的副秘书长审核后,报秘书长阅审,由市长或其委托的副市长签发。

五十九、受市政府领导委托,由相关副秘书长主持召开会议形成的协调意见,经主持会议的副秘书长、主管公文把关的副秘书长审核,报秘书长阅审后,由受委托的市政府领导签发。

六十、市委、市政府联合行文,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审批,报市委签发。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行文,经秘书长审批后报市委办公厅签发。

市政府办公厅与其他机关联合行文,需经各方主要领导会签,并呈送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

六十一、各部门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在新闻媒体上发布通知、公告、通告的,须按公文审批权限,报市政府办公厅履行审核、批准程序。

六十二、因临时性工作需要,以市政府名义发明传电报,根据情况,由秘书长、副市长、市长审签;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明传电报,根据情况,经市长或副市长同意后,由分管副秘书长或秘书长审签。

六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第十章工作纪律

六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六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六十六、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六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六十八、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出差(出访)、休假,应事前向市长报告;副秘书长向秘书长、分管副市长报告。出差(出访)、休假返回后应向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市长报告有关情况。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出差(出访)、休假,应以当地政府或本部门名义提前向市政府提交请假报告,履行批准手续。出差(出访)、休假返回后应及时向批准人销假。

第十一章廉政和作风建设

六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七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市政府的责任追究工作由市长全面负责,副市长分口负责。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七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领导干部生活待遇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七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七十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七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带头保持与人民群众直接的密切的联系,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识民情、接地气,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

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基层负担;基层负责人不到车站及辖区分界处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七十五、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十六、市长、副市长出国(境)考察访问,按程序办理。

七十七、市政府领导同志会见外宾和港澳人士,由接待单位提出请示,经市政府外事或商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会见台湾来访的人员及华侨、外籍华人知名人士,由接待单位提出请示,经市台办或侨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不得直接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本部门、本地区的外事活动,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发邀请函或请柬。

七十八、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部门管理机构适用本规则。各垂直管理机构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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